| 西乡县招商引资优质服务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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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26 10:09 文章来源:西政发(2005)5号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为了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吸引外来投资,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西乡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来企业用地由县土地储备出让中心依此代征或使用现有存量土地,办理审批手续一律从简。同时由土地储备出让中心负责妥善协调解决用地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第二条对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鼓励类项目及对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县政府审定后,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一切手续从快从简,涉及的各类收费一律以最低标准收取。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留县财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先缴后返)。
第三条外来企业项目用地超过县级审批权限,需报上级审批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全程优质服务,依法领办。
第四条收购或兼并本县困难国有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留县财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先缴后返)。
第五条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在我县投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凡投资兴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至2010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内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凡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六条外商投资服务性行业(广告、桑拿、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凡外商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正式投产后五年内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水资源费留县部分按50%征收,其他属省市征收的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凡属国家鼓励类类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外商企业争取科技创新资金、贴息贷款及上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机构可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监管、投资理财、贷款支持等多种金融服务。
第九条全面实行招商项目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外商办理各种手续由县招商局领办,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各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对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县政府成立以县级领导为组长的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县级领导抓协调,部门(乡镇)领导抓服务”的促进服务制,全面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对引进的重点招商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和执法检查预置审批制度,全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外来客商及其家属办理常住户口、临时居住手续由公安局负责,原则上免征暂住费,其子女入学、就业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外商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根据行业的特殊性,还可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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